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及事業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單位,直接管理之;非公用財產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以國產署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國產署表示,財政部已依各主管機關等提供之資料彙編完成113年度國有財產總目錄,於114年3月10日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作為編列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參考。國有財產總值約12兆0,073億元,其中公用財產價值約11兆0,852億元、非公用財產價值約9,220億元 。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土地部分,總面積約224萬公頃,價值除有實際取得成本者外,依113年申報地價計列為5兆3,631億餘元,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公布113年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19.59之資料估算,市值約為27兆3,767億元。其中公用土地面積202萬公頃,由3,746個使用單位管理,佔國有土地總面積90%,經管面積前五大機關分別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67.5萬公頃、原住民族委員會12.4萬公頃、國立臺灣大學3.4萬公頃、國防部2.6萬公頃、經濟部水利署1.6萬公頃。國產署經管非公用土地面積22萬公頃,佔國有土地總面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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