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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估價 (101-12-31)
 

一、估價方式
國有不動產之估價,依行政院核定之「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其中土地之估價,應逐筆參考市價查估;屬於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國有土地,以開發後之價值計估價格,並得減除部分開發成本;建築改良物價格,逐棟(戶)按其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估計;國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價格,應按各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一併查估,查估之房地總價減除建物價格後,為基地價格。
二、估價機構
各分署設估價小組,本署設估價委員會,負責國有財產價值之審核及評定。

發布日期:108-10-04 更新日期:10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