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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修正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共同改良利用業務誘因
國產署為積極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產業發展,增進民間投資,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投入規劃、招商、管理維護等費用,為減輕財務負擔,國產署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據以計算改良利用收益雙方分收比例,107年6月1日並修正相關規定,鬆綁部分限制,提供更友善的法規環境。
國產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簡化計算雙方分收比例設定級距之流程及複雜度,增訂設定級距表,訂定固定公式,可直接套用計算,並就差額級距部分收益採累進方式計算,以確保雙方收益可逐級增加,鼓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致力提升效益極大化,將可增加辦理誘因。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為積極活化國有資產,建立由其提供國有不動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產業規劃及後續招商,民間廠商提供資金之共同開發模式,國產署並將民間廠商所繳付之權利金及土地租金收入,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約定比例分收,有助其靈活運用財務,備受肯定,咸認應加強推廣。截至107年5月,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簽訂契約54案,近期亦陸續增加包括綠能設施、長期照顧中心等新成立案件,以多元方式運用國有土地,創造國有資產新價值。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彩萍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11
發布日期:107-06-12 更新日期:10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