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定與流程 | |
一、依據: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暨「財政部傾聽人民聲音實施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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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為傾聽人民聲音,加強與民眾間的溝通交流,以紓解民怨及提升本署為民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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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對象:一般民眾 | |
四、受理業務範圍:國有財產事務 | |
五、承辦單位:本署秘書室 | |
六、業務主辦單位:各相關業務主辦組室 | |
七、會見地點:本署第二辦公室三樓會議室,更改地點時,應事先通知申請人及各相關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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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見人員:署長、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另業務主辦或相關單位於會見當日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
九、執行步驟(申請流程): (一)民眾申請:民眾逕至本署網站線上申請,或於填妥預約登記表(詳後附表1)後,以傳真或郵寄等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受理預約申請: 1.秘書室受理民眾申請後,應將民眾陳訴之意見及相關資料交由業務主辦單位查明案情並擬具意見。 2.陳訴之問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接受預約申請,並由秘書室通知申請人: (1)非屬本署權責事項。 (2)無具體內容或所留連絡電話無法於上班期間聯繫者。 (3)所留姓名、住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司法判決有案。 (5)涉及行政救濟中或已判決確定案件。 (6)涉及私權爭執者。 (7)經適當處理,或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3.申請事由內容如屬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權責處理事項,經秘書室徵詢申請人同意後,得逕行移送管轄分署、辦事處辦理。 4.申請案件經接受預約後,由秘書室按本規定安排會見事宜。 (三)會見通知: 1.由秘書室將會見時間及地點通知申請人,並知會業務主辦單位。如因故臨時更動,則由秘書室另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 2.民眾申請預約後,如因故無法如期到署者,得於會見時間前二日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辦理取消。未照約定之時間出席者視為取消申請。 (四)會見後之處理: 1.由秘書室將會見紀錄(詳後附表2)函送申請人。 2.由秘書室負責追蹤管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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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案件應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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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定簽奉署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陳報署長核定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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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預約登記表(DOC格式) | |
附表1預約登記表(ODT格式) | |
附表2會見談話紀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