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外國有土地移交及接管程序
為中央管河川區域國有土地管理事權統一、明確管理權責,本署與經濟部水利署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以簡化作業方式,加速本署雙方經管河川區域內、外國有土地之移交及接管作業程序。為加速辦理,財政部112年9月14日函核示,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擬申請國有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土地,如涉有占用情形,通案同意現狀移交本署接管,本署並訂定各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移交本署接管專案作業方式及本署經管位於河川區域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移交河川分署之作業程序。截至114年底,本署已接管河川域外國有土地5,008筆、面積約290公頃,並移交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7,228筆、面積約1,454公頃。
依財政部授權審核中央機關所提收回眷屬宿舍房地使用計畫
「中央機關眷屬宿舍清查處理計畫」至109年執行期滿,尚餘3,000餘戶眷舍,奉行政院核示納入經常性業務清理。各機關收回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國有眷舍房地倘擬留用作其他公用用途,應提出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核同意。截至114年,依財政部授權審核同意林業保育署宜蘭分署等17個機關經管71戶眷舍房地,依計畫留作職務宿舍、文化教育創意展演空間及觀光文化園區等,有助提升精華區國有不動產利用效能。
執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
114年度規劃清查2萬9,384筆(錄)被占用土地及處理面積4,263公頃被占用土地、74棟(戶)被占用房屋。實際完成清查3萬4,158筆(錄)土地及處理面積4,580公頃土地、151棟(戶)房屋。
執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
114年度規劃巡管登革熱高風險場域5萬4,876次及清理維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面積313公頃。實際完成巡管8萬2,219次及清理面積830.41公頃。
執行「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
本署權責海岸線約699.5公里,114年度完成清理次數1萬5,016次,巡管清理長度累計達3萬8,094.3公里,共清理3,582.7公噸廢棄物(包含366.7公噸資源垃圾、2,968.4公噸非資源垃圾及247.6公噸漂流木),動員7萬2,520人次人力。
執行「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本署經管之文化資產數量龐大(截至114年高達353處),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持續活化利用外,對於尚未提供使用之文化資產,亦加強管理維護。惟整體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相較於需求數仍有不足,為解決經費不足問題,本署研擬「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爭取專項經費,報奉行政院110年8月16日核定執行,嗣於112年11月14日、114年8月27日核定修正計畫,計畫期程自111年至116年,計畫總經費16億87萬餘元。截至114年,完成16處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計畫、2處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及完成1,665次文化資產巡查作業。
執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取得案」
本署原光復南路辦公廳舍屋齡超過50年,建物老舊且既有空間未符運用需求,辦理結構補強修復費用太高,為建構安全耐震建築,參採「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模式,引進民間資源,由合作廠商於原址興建辦公廳舍,本署另提供臺北市南港區及中山區2處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合作廠商興建、營運自有建物。110年至113年間歷經8次流標,最終於114年1月16日決標、2月20日簽約,合作廠商刻辦理規劃設計作業。
執行「加強推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計畫」
本署積極循國產法第47條規定,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產業類型包括文創及青創園區、產業園區、商業設施、觀光遊憩、交通轉運設施、綠能設施及長期照顧服務設施等。為加強追蹤管制共同改良利用案件進度,並複製成功經驗,105年7月4日訂定「加強推動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業務計畫」,並成立推動小組辦理。嗣行政院政策指示國有土地由本署自行主導開發,112年3月8日修正前述計畫新增「指定產業媒合中央主管機關改良利用」、「自行改良利用」作業機制,名稱修正為「加強推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計畫」,截至114年,已簽訂改良利用契約且存續案件67案,預估總收益286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