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辦事處表示,近來沙灘車議題沸沸揚揚,行政院十分重視這項議題,已多次召開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並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署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明確沙灘車管理規範回歸「場域管理」,由各地方機關依當地法規進行管理,且基於生態環境及國土保育,對於生態敏感、河川或危險陡坡等地區,原則上禁止沙灘車活動,避免破壞海岸和防風林生態環境,並同時保護民眾及遊客安全。
該處表示,沙灘車議題首要,在如何透由地方制宜,落實導、禁兼施。花蓮縣境內的沙灘車業者倘要申請經營使用,首先花蓮縣政府需依「沙灘車管理指引」及相關法規,於評估生態保育及遊客安全後,因地制宜訂定花蓮縣的自治法規,作為申請依據,再由業者提送營運管理計畫(包含營運路線及活動範圍等)經縣府申請核准後,始得經營沙灘車活動,倘獲准經營範圍涉及使用未登記海岸土地,則須向該處申請使用。
該處進一步表示,國有財產署已於112年9月15日頒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管未登記海岸土地提供業者經營沙灘車活動作業方式」,並已提供予花蓮縣政府參考,該處並呼籲,使用未登記海岸土地需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未依規定申請及未取得地權同意即使用者,已涉違法占用國有土地,該處將以竊占罪嫌移請檢調單位依法偵辦,攸關國土管理及海洋環境生態維護,請大家務必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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