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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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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一、為配合檔案法第3章、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至第22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1章規定,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一般民眾、本國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應用本分署檔案資料。
三、本要點所稱「檔案」,係指本分署依照檔案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事先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可親至本分署或來信索取,亦可經由本分署機關網站檔案服務區下載,詳附錄1)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郵寄向本分署、辦事處提出申請。
五、審核及回覆:
(一)本分署、辦事處收發人員接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即掛號並分文至權責業務承辦單位審理。
(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文後,應依據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如有誤繕者,應補正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相關資料於申請書。
(三)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最遲應自受理(完成補正)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已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審理申請案時應依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且負檔案資料保管責任,直至返還檔案管理單位為止。
(五)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先予審查,填寫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函稿(詳附錄2)及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詳附錄3),陳請機關權責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檔案如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應先予註記。
(六)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函復或駁回申請時,應副知檔案管理人員並檢附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影本。
六、準備檔案:
(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約定日期前備妥經核准應用之相關檔案資料、檔案應用簽收單及申請書影本。
(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檢查檔案是否有限制公開,如其中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檔案無法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部分做適當之遮蓋後提供應用。檔案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應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三)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檔案應用:
(一)檔案應用地點及時間:
1.地點:本分署於5樓設置檔案開放應用室(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5樓);各辦事處於適當地點設置閱覽場所。
2.時間:上班日上午自9時至11時30分止,下午自2時至4時30分止。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本分署或辦事處指定時間、地點,親至本分署或辦事處閱覽檔案資料,及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閱覽。
1.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暨審核表正本。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3.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出具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本,須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4.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核對上列證明文件並全程陪同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
(三)申請人應用檔案資料應遵守本分署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之規定,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立即中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資料之行為。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地點。
(四)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後再行調閱。
(五)申請人未按既定時間至本分署或所屬辦事處指定地點閱覽檔案者,承辦人應另訂時間,再行通知其準時前往。
(六)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確認無訛後,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將第2聯交付申請人,另將檔案應用簽收單第3聯併同檔案辦理還卷。
八、收費標準: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以影印機黑白複印或紙張黑白列印輸出者,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其餘請參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
(三)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50元。
九、收費及解繳:
由出納人員開立「自行收納收據」交申請人繳款,其中一聯收據交由承辦人員簽辦收帳及繳庫事宜。
十、檔案管理單位(人員)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業務承辦單位填具調卷單,調取檔案供承辦人審視案件內容。
(二)提供本分署暨所屬辦事處檔案應用申請書、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檔案應用簽收單等書表及閱覽場所。
(三)將業務承辦單位函復申請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副本及檔案應用簽收單,依序裝訂,以備查考或作統計之用。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發布日期:109-02-20 更新日期:1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