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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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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一、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
二、※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三、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四、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五、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六、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予駁回。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分署暨所屬辦事處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等檔案應用規範與相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地點。
九、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應用之必要者,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後再行調閱。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
(一)閱覽、抄錄費用:
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費用:
複製檔案以影印機黑白複印或紙張黑白列印輸出者,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其餘收費標準請參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不論紙張複製成效如何,概以用紙數合計其金額。
(三)郵寄服務費用: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十一、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親自持送或郵寄送本分署或所屬辦事處。
網址:www.fnpn.gov.tw
本分署電話:(02)27814750、傳真:(02)27412242、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3樓
桃園辦事處電話:(03)3379156、傳真:(03)3322002、地址:桃園市三元街152號4樓
基隆辦事處電話:(02)24346270、傳真:(02)24346279、地址:基隆市仁愛區光一路12號
宜蘭辦事處電話:(039)316123、傳真:(039)351654、地址:宜蘭市泰山路66號5樓
花蓮辦事處電話:(038)339399、傳真:(038)321395、地址:花蓮市明禮路131號
金馬辦事處電話:(082)372463、傳真:(082)372403、地址: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48號

發布日期:109-02-20 更新日期:1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