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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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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閱覽須知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檔案閱覽室為本分署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三、應用本分署檔案時,應出示本分署核准之「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及附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四、登記程序: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並完成登記後始得進入閱覽室。
五、閱覽或抄錄:檔案一律在閱覽室閱覽或抄錄,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不得攜出。
六、如需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使用相關設備,使用後應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七、複製:閱覽室提供影印機供複印檔案,申請人員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並依規定繳納費用。
八、收費: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複製檔案以影印機黑白複印或紙張黑白列印輸出者, 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餘請參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九、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機關檔案目錄登出作業並依規定繳費。
十、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應用之必要者,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後再行調閱。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資料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之規定,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立即中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室。
十二、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分署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十三、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布日期:109-02-20 更新日期:1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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