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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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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複製品如影像檔、掃描檔,得否提供給民眾申請應用?

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故本處影像檔與掃描檔等檔案複製品,可提供民眾申請應用。

發布日期:109-02-21 更新日期:10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