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檔案法第20條明文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本分署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故本分署於核准民眾閱覽或抄錄檔案時,自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況,規定合理期限要求申請人於約定期日前至指定之處所應用檔案。申請人如有違反,本分署亦得要求另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