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傾聽人民聲音,加強與民眾直接雙向溝通交流,聽取民眾申訴或建言,以疏解民怨及加強為民服務,依「財政部傾聽人民聲音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7款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分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由本分署分署長或所屬辦事處主任定期面見民眾聽取申訴或建言。分署長或主任不克親自面見時,得指定其代理人主持活動。
三、 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每週分別辦理1次活動為原則,活動時間為3小時,得依實際需要增減之。活動日期及時間由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自行排定,並於本分署網站公布。
四、 民眾申請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以於本分署網站線上申請為原則;無法以線上申請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線上申請:於本分署網站直接線上登錄申請。
(二)電話申請:撥打本分署或辦事處電話,由專人代為預約。
(三)其他方式:列印並填妥首長與民有約活動預約登記表(附件一),郵寄、傳真或持送至辦理活動之單位。
五、 本分署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之流程如下:
(一)民眾申請:
(二)澄清案情:受理民眾申請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之單位,應將民眾陳訴之意見知會業務主辦單位,由業務主辦單位會談前查明案情,並擬具會談之處理意見供活動主持人參考。
(三)面談:
(四)案件之列管:受理單位於會談後7日內填具「首長與民有約民眾建議事項表」,於會請業務主辦單確認後,陳送分署長或主任核閱。倘有續辦事項者,由業務主辦單位列管續處。
(五)滿意度調查:案件處理完畢後,受理單位得邀請申請人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六、 民眾申請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如因故無法如期參加時,得於約定時間前2日於線上或電話辦理取消。未照約定之時間出席面談者視為取消申請。
七、 民眾申請陳訴之問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業務主辦單位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分署權責事項。
(二)無具體約見內容或所留聯絡電話無法於上班期間聯繫者。
(三)所留姓名、住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申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司法判決有案。
(五)申請案件涉及行政救濟中或已判決確定案件。
(六)涉及私權爭執者。
(七)申請案經適當處理,或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八)經民眾就相同案件一再申請首長有約且已做適當處理者,在未有最新辦理進度前。
八、 本分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之申請、取消、處理進度均應於本分署網站記錄,申請民眾可逕行上網查詢。
九、 本規定自簽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陳報分署長核定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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