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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89.11.30)

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發文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二一一一九一號


主旨: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退休人員之適用範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依本院人事行政局會商有關機關結論辦理。

說明:

一、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邀集銓敘部、教育部、財政部、本院秘書處、主計處等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1. 退職之政務人員納入退休照護之對象。  
  2. 退休(職)人員退休時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職)人員始予以照護。上述所稱「未具工作能力」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如殘障人員)情事。 
  3. 各機關依現行「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已列為照護對象者,仍依現行規定繼續辦理。  
  4. 另有關退休人員出國可否發給三節慰問金一節,為落實照護退休(職)人員,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退休(職)人員者,得予發給,惟若於年節前出國者,應出具委託書,俾憑機關辦理發放三節慰問金之依據。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八十三局給字第四一三七七號函及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五局給字第三五0二五號函等有關僑居國外、出國探親、滯留大陸及利用三節期間出國觀光之退休人員發給三節慰問金規定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109-02-07 更新日期:109-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