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7日總處給字第1050055977號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前開行政院函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揆其目的係基於國家資源合理運用,考量政務人員職務性質與常務人員具有永業性有別,並以照顧弱勢為原則,爰退職政務人員不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上開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5月2日局給字第1000031581號函規定,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四、至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