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100年9月26日院臺財字第1000041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者,始得予讓售。
次查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人。鄰地所有人並需檢附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分署雲林辦事處申請承購畸零國有土地。
據電子媒體載,雲林縣麥寮鄉閒置土地遲延開發建設自救會指稱「本分署拒絕承租戶申購併計超過330平方公尺之國有土地,卻出售予取得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鄰地所有權人」乙節,查本分署雲林辦事處受理類此申請案,均依上述規定審辦,並無不法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張主任能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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