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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中區分署辦理臺中市龍井區陳○淩標租國有土地現場會勘,確認使用是否違反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

國產署經管臺中市龍井區龍目井段水裡社小段433-6地號國有土地,面積1,160平方公尺,前經本分署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標租,並於110年1月14日開標結果,由陳○淩君承租本案國有土地(基地標租),租期自110年5月1日起至130年4月30日止,計20年。

查本案基地現狀標租公告之投標須知已載明,標租土地得否建築使用,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另租約其他約定事項第二點約定,承租人使用租賃基地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裁處罰鍰或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等,承租人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本案屬社會大眾關注事項,外界質疑違反建築法或土地使用管制,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範等事項,應由承租人配合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要求辦理改善。

據媒體報導,陳○淩標租之國有土地做為警衛室、通(車)道、庭院、果嶺等,為確認該標租取得承租之國有土地有無違反相關規定,本分署於111年1月3日下午邀集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等相關單位及承租人辦理現場會勘,並拍照記錄現場使用情形,因相關單位未派員現場會勘及承租人未配合領勘,本分署僅能依現場會勘情形,就承租國有土地現況予以拍照紀錄函送臺中市政府依權責認定是否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違章建築等行為並要求承租人配合限期改善,倘承租人未配合改善,本分署將依契約約定終止租約並要求騰空返還土地。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宣武

聯絡電話:04-23025353轉1101

發布日期:111-01-03 更新日期:111-01-03 點閱次數: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