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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定與流程

一、為傾聽人民聲音,加強與民眾做直接雙向的溝通交流,聽取民眾申訴或建言,以疏解民怨及加強服務。
爰依「財政部傾聽人民聲音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係指本分署分署長及所屬辦事處主任定期約見民眾聽取申訴或建言。
分署長或主任不克親自約見時得指定其代理人約面談。
三、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本分署及五辦事處每週各辦理一次為原則,活動時間為三小時,必要時,得增減之。
活動日期及時間由本分署及辦事處排定,並於外網公布。
四、民眾申請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以線上申請為原則;無法以線上申請者,得以電話或傳真或其他方式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一)線上申請:請至本分署或五辦事處外網直接申請。
(二)電話申請:直接撥打電話預約。
 1. 本分署 04-23025353 轉1610。
 2. 新竹辦事處 03-5422104 轉101。
 3. 彰化辦事處 04-8379260 轉602。
 4. 南投辦事處 049-2390100 轉300。
 5. 雲林辦事處 05-5323295 轉777。
 6.苗栗辦事處 037-350668 轉301
(三)傳真:列印並填妥首長與民有約活動線上預約登記表以傳真方式申 請,本分署及五辦事處傳真機號碼如下:
 1. 本分署 04-23010036。
 2. 新竹辦事處 03-5429137。
 3. 彰化辦事處 04-8379247。
 4. 南投辦事處 049-2390090。
 5. 雲林辦事處 05-5335600。
 6. 苗栗辦事處 037350699
(四)其他方式:列印並填妥首長與民有約活動線上預約登記表郵寄至申請單位。
五、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之步驟如下:
(一)民眾申請:民眾申請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應於預定面談時間前一星期至本分署網站登錄填寫預約登記表(附件一),並選定約見之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申請者,由本分署及五辦事處受理單位指定專人於線上登錄預約登記表,並選定約見之時間後,通知申請人。
(二)澄清案情:受理民眾申請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之單位,應將民眾陳訴之意見交由業務主辦單位查明案情並擬具與談之處理意見供活動主持人參考。
(三)面談:民眾及其輔佐人應於約定之時間攜帶與案情相關之文件至約見首長辦公室或指定之地點陳訴意見,由業務主辦單位詳予說明,再由活動主持人作成處理意見。
(四)案件之列管:案件業務主辦單位應於面談後7日內填具「首長與民有約民眾建議事項表」(附件二)陳活動主持人核閱後,於線上登錄處理意見。另,影印送受理單位列管。
(五)滿意度調查:案件處理完畢後,受理單位應利用外網或以書面邀請申請人填寫滿意度調查表(附件三)。
六、民眾申請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後,如因故無法如期到處者,得於約定時間前二日於線上或撥打第四點第二項申請電話辦理取消。
未照約定之時間出席面談者視為取消申請。
七、無法以線上申請者,其陳訴之問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業務主辦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副知受理單位:
(一)非屬本分署權責事項。
(二)無具體約見內容或所留聯絡電話無法於上班期間無法聯繫者。
(三)所留姓名、住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申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司法判決有案。
(五)申請案件涉及行政濟中或已判決確定案件。
(六)涉及私權爭執者。
(七)申請案經適當處理,或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八、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之申請、取消、處理進度及滿意度調查均應於本分署外網紀錄,民眾可逕行上網查詢。
九、本計畫簽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陳報分署長核定後修正。
十、附件:
(一)本分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預約登記表
(二)本分署首長與民有約建議事項表
(三)滿意度調查表
(四)本分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流程

 

下載檔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附件一 首長與民有約活動線上預約登記表

附件二 本分署首長與民有約建議事項表

附件三 滿意度調查表

附件四 本分署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