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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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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國有非公用土地以標租光電或委託經營方式提供業者設置光電設備使用,得否辦理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租約(契約)期限屆滿得否續租或換訂新約?

一、標租光電

(一) 業者應於投標前詳細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閱招標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使用審查規定,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及其容許使用項目,暨評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變更之可行性,並於簽訂租約後向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各分署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據以辦理相關事宜。

(二) 標租光電租賃期間(20年)內,業者未有重大違反租約情事且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6個月以書面向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各分署提出換約續租申請,經該分署查無處分使用計畫及認定業者未有重大違反租約情事等不予續租事由者,得同意續租,租賃期間以20年為限,年租金依原租約之租金基準計收。

二、委託經營

(一) 依委營要點第20點之1規定略以,國有非公用土地需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本署各分署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文件,於受託人承諾下列事項後,同意辦理:

1. 依規定應捐贈(興闢)公共設施、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繳交開發影響費、代金、回饋金等義務,應由受託人自行負擔,且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償或退還。

2. 經本署各分署同意且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經營時本署各分署責請受託人變更為原分區或編定者,受託人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二) 依委營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辦理委託經營之期間,最長以30年為限,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又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仍存續有效,或原核定之期限尚未屆期,得依規定辦理換訂新約。

發布單位:管理處分組 發布日期:108-11-22 更新日期:1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