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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業務職掌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政風室法定職掌: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發布日期:108-10-07 更新日期:10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