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應收取年租金,並以回饋金比率競標,以有效投標單最高者,為得標人。得標人需繳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計收基準為基本設備裝置容量(kWp)乘以新臺幣5,000(元/kWp)。
- 標租太陽光電租期為20年,年租金依下列方式計收:
(1)在公告設置期限內,按土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但在設置期限內提前完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裝置容量及併聯試運轉(下稱完成設置工作),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電量(度)、實際售電每度單價(元)及回饋金比率3者之乘積計收。
(2)逾設置期限未完成設置工作者,或所完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裝置容量低於基本設備裝置容量者,年租金以基本設備裝置容量、該地區每年每瓩發電度數下限、回饋金比率與當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躉購價格四者之乘積值,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裝置容量發電量售電收入計算之回饋金,從高計收,並依規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但屬不可歸責得標廠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