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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應依與國產署所屬分署簽訂之委託改良利用契約約定,依其所引進產業內容(如綠能設施),限期辦理公開招商,並以標租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由得標廠商辦理開發利用。廠商可適時注意地方政府公開招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