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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認養業務
前言
 
本署為結合外界資源保存維護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提升管理效益,已訂頒「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明訂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私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認養維護。有意申請者,可提出認養計畫書(載明管理維護或環境美化構想、整體使用規劃、認養年期等事項),逕向文化資產所在地轄管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經過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會同文化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即與申請人簽訂認養契約,一次最長為6年。認養人不用支付使用費,但要負擔水電、管理維護等費用,並應遵守契約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
   
申請人之責任義務及相關限制
 
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負責認養標的之管理維護,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應於認養標的適當地點或位置設置認養告示牌。
三、認養標的不得封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四、應自行管理維護,不得由第三人代為處理或將管理權轉讓與第三人。但於徵得本署各分署或辦事處及文化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委由第三人代為管理維護,並依本契約約定及法令規定監督受託者;申請本署各分署或辦事處同意時,應出具與受託者願就本契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之書面承諾等相關文件供本署各分署或辦事處審查。
五、認養期間不得有營利行為。(但經本署各分署或辦事處事前同意,得舉辦無收益、非商業性之公益活動。)
六、未經核准,不得於認養標的為新建、增建或改建。如有修繕必要,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報經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及文化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七、發現認養標的遭毀損或占用時,應立即排除侵害或回復原狀,並通報本署各分署(辦事處)。
八、應填具自行檢查表並定期送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備查。
   
使用情形之檢查
  認養期間,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應定期或不定期函查或派員檢查認養標的使用情形。
   
行政規則
  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
   
相關書表
  一、認養契約
二、認養告示牌
三、自行檢查表
   
相關連結
  本署經管文化資產權屬調查表
   
相關連結
  業務問答
發布日期:108-11-20 更新日期:1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