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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
簡介
  為加強被占用國有土地之處理,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及增裕國庫,依財政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並限期占用人騰空交還或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占用之法律責任
 
一、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因此,對於無權占有者,不願配合限期騰空交還或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
二、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因此,民眾沒有取得合法的使用權源,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占用國有土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已構成竊佔罪的刑責,除需負民事上騰空返還土地及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的責任外,刑事上並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所占用的國有土地,倘若是林地或山坡地,而有違規使用行為,或因此而致水土流失毀損時,則又涉及違反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35條,或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33條刑責。這些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的法定刑度,遠比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為重,這種違規占用國有土地案件,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處斷,所以切勿占用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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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