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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信箱使用說明及處理原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首長電子信箱使用說明及處理原則

104年6月12日台財產南秘字第1047000322號訂定

為迅速有效處理首長電子信箱郵件,加強便捷服務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一. 信件寄送及操作說明

(一) 歡迎您使用本分署首長信箱,請在寄出信件時務必檢查您所填寫的電子信箱地址是否正確。

(二) 如果您的電子信箱地址填寫無誤,您將會在很短的時間內(網路及系統運作正常情況下)收到一封制式的信件受理通知函,表示系統已經收到您的來信。

(三) 如欲詢問國有土地特定標的之租、售及占用等問題,請提供明確土地標示(含縣市、鄉鎮市、地段、地號等)相關資料,俾利瞭解您的問題。

二. 信件處理原則說明

(一) 本信箱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有效之溝通,凡屬妨害風化、毀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明顯不實及不法文字、商業廣告或與本署業務無關之不實言論等內容將不予處理。另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您使用「意見信箱」如有下列事項者,本分署將不予回覆:1. 無具體內容、未具正確電子郵件位址者。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3.經查證所留姓名、電子郵件位址或聯絡電話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二) 在正常上班時間內我們會由專人受理並分派至相關單位處理,處理時限原則為收文次日起6個工作日。

(三) 您的來信內容若涉及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我們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 首長信箱處理流程圖。

發布日期:109-02-27 更新日期:1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