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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屏東縣車城鄉承租國有農地種植芒果農民經光電業者詢問農地改做太陽光電意願案之說明

       今日報載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村最近許多承租國有農地種芒果的農民,收到光電公司寄送的聯絡清冊,令農民擔心農地將變光電場。國產署南區分署表示,農民所接獲該分署屏東辦事處112年6月1日函副本,係光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光電設施,經核符合規定核發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後,依規定提供光電業者範圍內承租人資料,同函並副知承租人。

       國有土地配合產業發展需要,訂有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供業者提出申請,其中太陽光電認屬公用事業,於無保育及公用情形,得由光電業者提出申請,經核符規定發給之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僅供光電業者作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籌設或許可所需文件,非土地實質提供使用之同意,如主管機關不同意開發,該同意書即予撤銷,且同意書2年效期屆滿,倘無實質開發進程亦失其效力。又如經主管機關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業者再依相關規定以委託經營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範圍內如有已出租國有土地,須先取得承租人出具之拋棄承租權同意書,辦理原租約終止後,始同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設置光電設施。

       報載光電開發個案,屏東辦事處於核發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後以公函提供範圍內承租人資料予光電業者,係為利光電業者洽詢協商合法使用權人配合辦理光電設置意願所需,且相關主管機關審核光電業者申請案件多要求於當地舉辦說明會,又目前光電業者舉辦說明會時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均派員與會說明國產法規及民眾權益事項,又提供資料之公函已提醒業者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事項,並同函副知承租人。

       國產署南區分署再次強調,光電業者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後,申請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前,屬出租國有土地須取得承租人之拋棄承租權同意書,始據以終止原租約後辦理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光電業者。故當尊重承租人意願並作為得否續處同意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承租人明確表達無意終止租約,屏東辦事處將函告光電業者評估將該出租國有土地自開發範圍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林主任秀娟

聯絡電話:08-7666760轉501

發布日期:112-06-07 更新日期:11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