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8)日聯合報報載「光電來了 老農嘆不但要吃土,連農保都沒有了」,國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下稱屏東辦事處)澄清說明如下:
- 國有土地以公共利益、國土復育、環境保護等優先,並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多元釋出。有關太陽光電推動,國產署悉配合能源及農業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設置區位條件及光電設置方式,均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再生能源業者須先向國產署各分署申請提供開發,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始得辦理。另為求審慎,行政院112年8月14日綠能加速會議決議,嗣後國產署各分署於發給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供業者申請許可前,須先徵詢經濟部能源署是否適合設置太陽光電,倘明確表達不宜設置,即不同意提供開發。
- 案涉屏東縣枋寮鄉內寮村段500地號等5筆土地內部分,面積12.0096公頃,前經寶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興公司)於110年6月9日取得經濟部准予光電場籌設許可、111年6月8日經濟部同意變更刪除部分範圍後申請委託經營,當時屏東辦事處審查籌設許可範圍內並無出租情形,且依財政部107年10月1日函示,再生能源產業需用申請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得比照興辦公用事業規定辦理,即被占用國有土地應由寶興公司切結願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委託經營申請案經屏東辦事處審核符合規定,雙方已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契約期間自111.10.9至113.6.8止。
- 依經濟部籌設許可文件說明,本案場應於3年內施工,施工前應於地方召開說明會,本案既經寶興公司切結自行處理地上物,屏東辦事處已請該公司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