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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就媒體報導112 年8 月16 日「臺南學甲興業段國有地蓄水池遭不當填埋及立樁應再開挖釐清」記者會指摘事項,說明國有土地處理情形

       國產署經管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51-2、51-3、64、65地號國有工業區抵稅土地,抵稅前為私有土地作養殖池使用,非記者會中所稱滯洪池,國產署所屬南區分署109年辦理其中51-3地號等3筆空地標租及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悉依法規及租約約定辦理。國產署所屬將配合臺南市政府調查廢棄物填埋檢測結果及依租約約定續處,另毗鄰51-2地號土地遭占用部分業依規定向占用人追究民、刑事責任,特此說明。


       國產署表示,本案51-3、64、65地號土地,總面積10,976.91平方公尺,94年因私人抵繳遺產稅接管登記為國有,接管時由繼承人出具切結表明為其養殖使用,非滯洪池。109年南區分署為活化閒置工業區土地,公告辦理基地標租,當時勘查為低窪水塘、雜草地等,由華盛貿易公司得標,訂定基地標租契約,租期至129年9月30日止。按國有基地標租租約明定承租人如有違反相關法規或租約約定使用(含建築使用時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標租機關要求承租人改正,逾期未改正得終止租約。另依租約約定,承租人於標租基地上新建建物、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再行建造或設置,違者應繳納違約金,並申請補發使用權同意書,否則應拆除擅自興建設施。華盛貿易公司確有未經同意即擅自設置鋼筋地基等興建行為,該公司於本年6月26日補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已於7月6日依租約約定計收月租金額2倍違約金,並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期限為1年)供其向建管機關補申請執照,至是否取得建築許可,尊重地方政府權責。又租約屆滿或租約終止時,依租約約定承租人應檢附土壤檢測報告確認土地無污染,並拆除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臺南辦事處將持續關注國有土地地上物處理情形。


       至記者會中有提到本案填土物質不明、恐有掩埋廢棄物部分,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已於本年7月14日至現場指示布點開挖及鑽探採樣送驗,臺南辦事處當日已配合前往會同開挖調查,華盛貿易公司當時主動提供土石方買賣再利用合約書及供料證明書與該局,該局當天即發布新聞說明,本案4筆土地當日隨機採樣共10處,均開挖至原土層,確認無填埋廢棄物。惟為釐清相關疑義,臺南辦事處已於本年8月3日函請該局說明檢測情形,及確認有無需再次開挖調查必要,該局尚未回復。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案臺南辦事處已就遭舉發地下疑有掩埋廢棄物爐碴等情事,移請檢調單位依法偵辦,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供調查,如環保主管機關或檢調單位有再次開挖調查需要,亦當配合開挖調查。倘承租人有違反相關法規或租約約定使用情形,臺南辦事處將研處租約終止事宜,及向承租人追償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曾專員淑美
聯絡電話:06-2111818轉200

發布日期:112-08-17 更新日期:1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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