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組織沿革簡介
為有效執行國有土地政策,專責管理龐大之國有房地,在監察院之策劃推動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49年12月12日成立,並於臺灣東部地區設置臺灣東區辦事處,轄區包括花蓮、臺東2縣,經辦該兩縣範圍內有關國產業務。由於當時花東地區國有財產價值不高,且為配合行政院精簡機關及人員措施,於61年9月30日將東區辦事處裁撤,同時改組為花蓮分處,編制員額隨之縮減,惟仍經辦花、東2縣業務。嗣於64年4月正式改隸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鑑於花、東2縣地形狹長,轄區遼闊,地處偏遠,尤其臺東縣民眾到花蓮分處洽辦業務,平均距離約有200公里,交通頗為不便,為便於臺東縣民眾洽辦業務需要,乃於71年8月間向臺東縣政府協調借用辦公室,在縣政府內設臺東專員室,由花蓮分處抽調數位同仁派駐辦理臺東縣臺東、卑南、太麻里、大武、金峰、達仁、綠島、蘭嶼等8市鄉鎮國有財產業務。嗣後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土地集約經營及多角化之開發利用,國有財產業務項目與數量均相對提高,臺東專員室之人力也逐漸增加。為求迅速確實提高行政效率,該室於80年6月1日實施業務電腦化作業,產籍系統全面聯線資訊化,肇致原向臺東縣政府借用之辦公室已明顯不敷使用,難以落實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品質。因此,在85年5月18日搬遷到臺東市中山路289號,又於89年10月20日搬遷至臺東市中山路1號3樓之新辦公廳,與國稅局臺東縣分局合署辦公,至98年11月16日再搬遷現辦公處址獨立辦公迄今。
本署為順應多元化之社會,滿足民眾之需求,有效縮短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乃著手研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修正案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制定案,報奉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86年4月16日奉總統公布施行後,旋擬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設處方案」,報奉行政院民國87年4月1日臺87財字第18512號函核定,同意本署設立臺灣北、中、南區3個一等辦事處,並同意臺灣北區辦事處設立6個分處,即原有「駐縣專員辦公室」均改設分處。因此,原有「臺東專員辦公室」亦隨之改設為「臺東分處」,擇於87年6月6日正式掛牌運作。同時將臺東縣原屬花蓮分處所轄之池上、關山、鹿野、海端、延平、長濱、成央B東河等8鄉鎮之國有財產業務,改由臺東分處直接管理及處埋,俾免前述8鄉鎮之民眾須奔波前往花蓮洽公之苦。後為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本處經財政部102年1月4日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令修正財政部處務規程,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變更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所屬臺東分處變更為臺東辦事處。嗣後因審酌近年東部地區國有土地申租案等業務量激增,為提升該地區管理業務效能,奉財政部106年8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600643270號令,臺東辦事處由北區分署改隸南區分署,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