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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定與流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110年12月7日台財產南秘字第1107000579號修正

一、 依據: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暨「財政部傾聽人民聲音實施要點」辦理。
二、 目標:
     為傾聽人民聲音,加強與民眾間的溝通交流,以紓解民怨及提升本分署為民服務品質。
三、 執行對象:一般民眾
四、 受理業務範圍:國有財產業務
五、 承辦單位:本分署秘書室,辦事處為兼辦研考同仁(下稱辦事處研考)。
六、 業務主辦單位:各相關業務科室
七、 會見人員:分署長、副分署長或秘書;辦事處為主任或專員。另業務主辦或相關單位於會見當日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八、 執行步驟(申請流程):
(一) 民眾申請:申請參加與民有約活動,應於預定會見日期2星期前至本分署網站線上預約分署或辦事處,倘無法線上申請,請填妥預約登記表(詳附件1)後,以傳真或郵寄等方式向本分署或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 受理預約申請:
    1. 受理民眾申請後,秘書室(辦事處研考)依據申請民眾所提訴求內容及相關資料交由業務主辦單位查明案情並擬具意見。
    2. 陳訴之問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接受預約申請,並由秘書室(辦事處研考)通知申請人:
    (1)非屬本分署權責事項。
    (2)無具體內容或所留連絡電話無法於上班時間聯繫者。
    (3)所留姓名、住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司法判決有案。
    (5)涉及行政救濟中或已判決確定案件。
    (6)涉及私權爭執者。
    (7)經適當處理,或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3. 陳情事由內容如屬辦事處權責處理事項,經秘書室徵詢申請人同意後,得逕行移送管轄辦事處辦理。
    4. 接受預約後,由秘書室(辦事處研考)按本規定安排會見事宜。
(三) 會見通知:
    1. 由秘書室(辦事處研考)將會見時間及地點通知申請人,並知會業務主辦單位。如因故臨時更動,則由秘書室(辦事處研考)另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
    2. 民眾申請預約後,如因故無法出席,得於會見時間前三日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辦理取消。未照約定之時間出席者視為取消申請。
(四) 會見後之處理:
    1. 業務主辦單位填寫會見紀錄,秘書室(辦事處研考)將會見紀錄(詳附件2)函送申請人。
    2. 會見結束後,請申請民眾填寫滿意度調查表(詳附件3)。
    3. 由秘書室負責追蹤管制工作。
九、 陳情案件應於受理陳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業務主辦單位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 本規定簽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陳報分署長核定後修正。

下載檔案
附件1 與民有約活動線上預約登記表
附件2 會見民眾談話紀錄表
附件3 滿意度調查表
附件4 與民有約活動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