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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適合的國有空屋空地,可向國產署申請標租;104年6月12日前已使用國有地者,可以申請現狀標租。無預定用途的空屋、空地,毗鄰國有土地併計面積在500坪以內,可申請標售(臺北市僅都更配回房地可標售;新北市需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