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7.3.1台財產改字第10750000820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15點(本署所屬分署依法價購取得畸零地,納入建築基地範圍合併使用時,地上權人應支付權利金,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成本概念) 二、107.3.12發布「107年3月19日公告推出7宗精華區國有土地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面積合計2.9公頃,權利金底價達30億元」新聞稿(說明國有非公用土地釋出使用權方式 ,以利政策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