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12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1084號函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附表「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管理區分「待處理」之定義,並於該管理區分項下新增子管理區分「參與都市更新」。(大幅改善參與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產籍資料正確性,以利實務遂行) 100.10.14台財產接字第10030010521號令: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5點規定。(配合各機關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要點規定及相關附件格式,有助於各機關財產管理人員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及管理實務作業之執行。) |
100.10.12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1084號函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附表「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管理區分「待處理」之定義,並於該管理區分項下新增子管理區分「參與都市更新」。(大幅改善參與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產籍資料正確性,以利實務遂行) 100.10.14台財產接字第10030010521號令: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5點規定。(配合各機關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要點規定及相關附件格式,有助於各機關財產管理人員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及管理實務作業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