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31台財產局管字第10040021362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24點。(配合各辦事處、分處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點,修訂後將有利於註銷申購案之處理方式益趨明確一致,大幅減少以往申辦民眾之抱怨與抗爭。) 100.8.31台財產管字第100400253201號令: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2條、第6條。(配合各辦事處、分處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辦法,修訂後國有與私有土地即使不位在同一或毗鄰街廓,如屬同一重劃區,即可辦理交換,對於提高國有土地利用價值,有很大幫助。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的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的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故重劃後國有土地有無法集中分配,形成分散的情形,如能透過與私有土地交換,則可使國有土地集中,成為一完整的建築基地,對國、私有土地均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