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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02月份 (104-02-28)
財政部104.2.9.台財產管字第10400001790號令核釋「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規定,受贈國有建物後,對該建物不得拆除改建,僅得修繕,其屬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使適用之法規明確,避免爭議,並保障國庫權益,提升政府形象)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