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財產署104.1.15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00760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六點、第四十四點(簡政便民,鬆綁法規,免除民眾攜附謄本及證明,並放寬國有出租基地得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對象) 2.國有財產署104.1.20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01180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整併相關規定,促使審辦案件適用法規益臻明確,減少民眾陳情及異議,加速案件辦理時程,提升政府形象) 3.財政部104.1.20台財產接字第10300394174號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調整遺產案件處理方式,保障遺產繼承人權益,提升行政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