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4.12.21台財產管字第10440017900號令:修正「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 (增列申請人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規定辦理交換,以取得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俾利審辦案件時有明確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