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財產局93年11月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三○○三二三六二號函訂定「申請代為整理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實施。 二、財政部93年11月24日台財產改字第○九三○○三四四六八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三、國有財產局93年11月2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三○○三五○○五號函示:因應94年1月1日地方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及實務作業需要,本(93)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申購國有畸零地或畸零裡地,及依法令規定按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之案件,除申請人具結同意俟94年1月1日以後依規定辦理計價及讓售者,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收件外,其餘暫停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