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93年8月11日台財產管字第○九三○○二二九七三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二、財政部93年8月11日台財產接字第○九三○○二三三九六號函訂定「各機關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專案獎懲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財政部93年8月11日台財產管字第○九三○○二二九七三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二、財政部93年8月11日台財產接字第○九三○○二三三九六號函訂定「各機關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專案獎懲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