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財產署103.4.18.台財產署改字第10350003360號函: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有利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國有不動產業務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