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二、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須知」。 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度(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裁撤,其業務及現金以外財產由國有財產局承接。 四、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新設桃園、新竹、雲林、宜蘭、台東、金馬、南投七個分處,將可大幅提高行政效率,便利民眾洽公。 |
一、發布「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二、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須知」。 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度(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裁撤,其業務及現金以外財產由國有財產局承接。 四、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新設桃園、新竹、雲林、宜蘭、台東、金馬、南投七個分處,將可大幅提高行政效率,便利民眾洽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