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 二、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三條條文。 三、公告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暫停受理國有畸零地及國有畸零裡地申請讓售案件。 四、核釋:簡化民眾申請承租國有土地附繳證件,可免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委託書、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五、核釋:國有土地經礦業主管機關依礦業法核定為礦業用地後,毋須俟辦竣變更編定使用類別為礦業用地,即得辦理出租。 |
一、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 二、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三條條文。 三、公告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暫停受理國有畸零地及國有畸零裡地申請讓售案件。 四、核釋:簡化民眾申請承租國有土地附繳證件,可免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委託書、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五、核釋:國有土地經礦業主管機關依礦業法核定為礦業用地後,毋須俟辦竣變更編定使用類別為礦業用地,即得辦理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