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同意國防部訂定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不動產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 二、研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二草案,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會商訂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一款後段規定,關於國有土地(單筆或多筆)面積未逾五百平方尺,惟有鄰接公有土地,其可否合併建築使用之認定處理原則。 |
一、本部同意國防部訂定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不動產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 二、研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二草案,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會商訂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一款後段規定,關於國有土地(單筆或多筆)面積未逾五百平方尺,惟有鄰接公有土地,其可否合併建築使用之認定處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