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訂「國有邊際林地放租辦法草案」、「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租辦法草案」,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陳報行政院,俟奉核定後,即可據以辦理放租。 二、關於既存於私有土地上之國有地上權及既存於國有土地上之私有地上權,其處理方式,經國產局會商獲致結論,並以該局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台財產局二第八七○○三四一八號函交各分支機構據以辦理,以解懸案,並促進國、私有土地之合理有效利用及處理。 三、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並由本部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台財產二第八七○○二三二八號令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