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98年10月份 (98-11-02)
1.財政部98年10月15日台財產改字第09850005280號令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期都市更新推動順利,部分符合國有財產法得予讓售規定且情況特殊者,增訂「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為國有土地停止受理申請租、購案之除外規定之一。
二、日後因歷史背景或因基地之使用狀況確有其特殊性,不因原有規定,限制現使用人因國有土地劃入都市更新單元而不得申請承購土地取得所有權,得免除現使用人為權利爭議不停陳情,耗費行政成本,且有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TablesNewDetail&TRE_ID=540

2.財政部98年10月23日台財產管字第09800277670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2條、第5條、第5條之1條文。
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得以國有土地以交換方式取得他人土地,並區別民眾申請交換案件與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另增訂第5條之1,明定為公務或公共需要辦理交換時,排除交換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款、第5款、第7款、第9條第3項、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限制,即雙方交換之土地,在都市計畫內不限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在都市計畫外不限於同一使用分區、使用地且同一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或既成道路、溝渠亦得辦理交換,又用地需求機關應先擬訂土地使用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日後政府機關需使用他人土地時,即得以無需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與他人土地辦理交換,增加除協議價購、徵收外,政府取得他人土地之途徑,不僅活化國家資產,更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StatuteDetail&TRE_ID=122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