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4.20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8971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放寬可處分之抵稅地除列標未標脫外,倘因地區性特殊情況需要,因地制宜,亦可提供辦理綠美化;以及公共設施用地,只要經通知需地機關撥用未獲辦理,即可依規定提供辦理綠美化。 98.04.22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9361號令修正「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第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8.04.24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7701號令核釋經他機關標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後,不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續租及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讓售,並自即日生效。 98.04.24臺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9431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及「審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租案件補充規定」,明確規範作業程序及民眾申請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