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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2月份 (98-03-05)
98.02.06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1391號令解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繼受人,於出租標的為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基地者,僅指繼承人。
98.02.13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1381號令訂定「共有不動產國有持分讓售原則」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