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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8月份 (98-09-01)
1.財政部98年8月12日台財產接字第0983000852號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一、取消繼承人屬大陸地區人民而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二、放寬大陸地區繼承人得進入臺灣地區親自領取遺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2.財政部98年8月3日台財產改字第0985000391號令,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3點、第5點、第7點及第13點,刪除第8點。修正重點如下:一、刪除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合計達500㎡,且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1/2以上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定處分利用之規定。二、刪除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土地,實施者應出具切結書,並預繳承購保證金之規定。三、刪除「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核定之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暫緩辦理委託經營之限制。另增訂得委託都市更新主辦機關(構)辦理前述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標售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