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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02月份 (92-06-03)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繳庫之房屋,以贈與方式移轉為國有,該等國有房屋如係因公使用而取得者,可依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其屬空屋如取得後預定未來作為因公使用者,亦准先依上開條款免徵契稅,惟嗣後非因公使用,或係供營業用者,則仍應補徵契稅。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