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耕地標售前,應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查明該耕地得否辦理移轉登記,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以便於標脫後持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