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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06月份 (92-06-30)
國有非公用耕地標售前,應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查明該耕地得否辦理移轉登記,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以便於標脫後持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轉登記。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