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6.台財產管字第10240003600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增訂減免計收使用補償金機制,可增加占用人返還國有土地之誘因,加速占用之處理) 102.3.7.台財產管字第10240003401號令:核釋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面積計算方式。(可保留大面積國有土地供整體開發利用,其餘得依規定辦理標售,既促進土地利用效益,並增裕國庫收入)。 國有財產署102.3.15.台財產署改字第10250001650號令: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多元化處理國有土地,有效運用公有土地) 國有財產署102.3.19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改字第10250001950號函:修正「國有土地活化運用顧問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規定」(協助新案之推動及啟發潛在案件,擴大國有土地活化業務範圍) 國有財產署102.3.25.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05342號令:修正「國有房地讓售案件辦理抵押貸款繳納價款作業須知」(可提供民眾多元化繳款方式,並利各分署、辦事處依循辦理,提昇行政效率) |